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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加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苏加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914号之一原告: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克和,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苏加红,男,1967年出生,汉族。原告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加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