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587号之一原告: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1号4楼A1,组织机构代码:74037496-4。法定代表人:曹正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兆磊,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宇,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7241566D。法定代表人:王泽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昌,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董事。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华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8078748L。法定代表人:牛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克明,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系该公司法务。原告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偿还与原告间存续债务560万元(下称“原债务”),2016年8月1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对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5590636.51元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冲抵原债务。协议签订后,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通知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还款,亦未提供与债权相关的全部资料。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亦以未获得债权转让通知及所转债权基础材料欠缺为由抗辩,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无法直接收回债权,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在市南法院管辖条款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协议》提供与被转让债权相关的全部材料及债权凭证的原件;2、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590636.51元;3、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系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属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争取所在地法院管辖,主张债权转让,即使债权转让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也应受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束。不论债权转让中的管辖约定是否真实均对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不具有效力。本案应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作为处理依据,不应以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另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26日分别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这七份合同均在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七份合同中××的单位地址均写明为山东兖州市华勤工业园。2016年8月10日,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议,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质证过程中,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供的七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其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要求由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有效性。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约定管辖也无异议。经询问,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向两被告追偿所欠款项;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不同意将本案中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另查明,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1号4楼A1。2015年3月11日,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华勤工业园。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提起的诉讼,涉及了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形成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基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由于本案诉争的上述多位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且上述法律关系基于独立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也并非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相关合同和协议中亦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故本案不宜合并审理。经询问原告,其主要诉讼请求是向两被告追偿所欠款项,非向债权转让人索要债权转让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应以《工业品买卖合同》确定管辖。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兖州区,故《工业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其关于管辖法院的抗辩可以向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原告主张,故本案应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芃芃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卢小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