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被执行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6238号执行证书,主文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肆仟陆百万元及罚息、违约金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执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向本院提出:“由于当事双方正在研究破产重组事宜,故向贵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有意企业重组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特提出申请,待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再依法行使恢复继续执行申请的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执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泉& # xB;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 大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 涤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