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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开萍、袁天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开萍,袁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37号申请人向开萍,男,生于1985年6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袁天安,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向开萍与袁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