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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学明、许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明,许宏生,杜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明,男,汉族,农民,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许宏生,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杜春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学明与许宏生、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许宏生、杜春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