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学明、许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明,许宏生,杜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明,男,汉族,农民,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许宏生,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杜春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学明与许宏生、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许宏生、杜春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