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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传书与巨同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书,巨同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996号原告:张传书。被告:巨同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书与被告巨同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书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书撤回对被告巨同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张传书负担。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