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79号原告:蔡某,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陈某,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