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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王某自愿将其从媳妇曹某名下继承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02号地块枫叶广场B座8层806号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刘某偿还所欠的款项,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7)咸渭证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02号地块枫叶广场B座8层806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身份证号码:610404194612300012)名下,该房屋已交付。三、权利人刘某(身份证号码:610404194612300012)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