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振利与谭振兴、周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利,谭振兴,周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86号原告:赵振利,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振兴,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甜,女,1982年10月2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18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赵振利与被告谭振兴、周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利撤回对被告谭振兴、周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