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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缑白银与张国亮、杨利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白银,张国亮,杨利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缑白银,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蒲城县上王镇西芋村五组。被执行人:张国亮,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大街39号。蒲城县中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杨利萌,女,汉族,1982年12月04日出生,住蒲城县贾曲乡贾曲村贾曲乡教育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亮、杨利萌银行存款6210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