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72号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法定代表人:张燕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运飞,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谢运飞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运飞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