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678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受孙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曾用名:周君),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