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忠发与陈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发,陈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23号原告:田忠发,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乾安县。被告:陈寿春,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田忠发与陈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田忠发不能提供陈寿春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忠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田忠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