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文银与邓胜会、福建恒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银,邓胜会,福建恒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44号原告:陈文银,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胜会,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福建恒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北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傅露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路1号。负责人:吴根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生,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文银诉被告邓胜会、福建恒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陈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