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桂军、陈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军,陈忠良,樊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汪桂军,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忠良,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樊国梅,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桂军与被执行人陈忠良、樊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桂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69号案对陈忠良、樊国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