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子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曹子武,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已注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曹子武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3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