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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子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曹子武,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已注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曹子武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3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