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林叶与刘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叶,刘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647号原告:刘林叶,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刘天军,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43476333N,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63号一、二层。负责人:林建苏,系该服务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俊,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林叶与被告刘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林叶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妍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