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江、梁珊、梁亚洲、张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江,梁珊,梁亚洲,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24号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甘浩明,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周江,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请人梁珊,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梁亚洲,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张凤,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江、梁珊、梁亚洲、张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江、梁珊、梁亚洲、张凤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郴州市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周江、梁珊、梁亚洲、张凤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