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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闫秀珍与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珍,赵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闫秀珍,女,194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赵玉明,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秀珍被执行人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乌达民一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273732元,未执行标的2737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玉明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闫秀珍提供的属于被执行人赵玉明登记在赵玉刚名下的房产已依法查封,但案外人已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除登记在赵玉刚名下的这套房产,查明被执行人赵玉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