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琦琦与李晓鹏、王为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琦,李晓鹏,王为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386号原告:李琦琦,女,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孟令兵,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李琦琦之夫。被告:李晓鹏,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王为乾,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李琦琦与被告李晓鹏、王为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琦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琦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琦琦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