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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喜爱、罗桂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爱,罗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爱,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罗桂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桂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桂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桂旺及妻子胡宝菊(公民身份号码)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和新洲区邾城街文昌路/栋1-3层房屋(轮候查封),且查询被执行人罗桂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7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桂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7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