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杜志华、金爱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杜志华,金爱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232号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91279927F。负责人储达明。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华,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爱兰,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被告杜志华、金爱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834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954元,由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