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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赵珠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珠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日新,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赵珠泰,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赵珠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珠泰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22210.49元及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清偿义务。因本院(2016)粤0104执4044号案件正对被执行人赵珠泰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该案件案款的分配并同意本案在等候参与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758号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路阳审判员  梅林勇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健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