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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敏辉贩卖毒品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敏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110号罪犯敏辉,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回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3年7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敏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敏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敏辉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胡红霞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