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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85号申请人:何发强,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9070Y。法定代表人:黄映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何发强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其仍在ICU治疗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七日内先行给付人民币三万元,此款转入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4×××56-00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