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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兆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497号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丽英。委托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兆祥,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但。审 判 长 吴晓兵审 判 员 杨丽燕审 判 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