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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守山与郑英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山,郑英枢,郑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英枢,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国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守山与被执行人郑英枢、郑国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守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郑英枢、郑国生支付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英枢、郑国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0000元,未履行标的200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