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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时波、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时波,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徐时波,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时波与被执行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梅除了在兴业银行广州番禺动支行有存款500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存款已被执行人李梅于2017年3月6日转移,目前尚不能追回,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