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廖云静与邓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云静,邓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廖云静,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被执行人邓良锋,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原告廖云静诉被告邓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邓良锋偿还原告廖云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邓良锋逾期未履行,原告廖云静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良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廖云静与被执行人邓良锋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标的20000元,由被执行人邓良锋在2017年农历腊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廖云静10000元,剩余的10000元在2018年7月之前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邓良锋已交纳)。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9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邓良锋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廖云静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