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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新辉、肖红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新辉,肖红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104民督12号申请人罗新辉,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肖红文,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罗新辉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罗新辉称:从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年末被申请人肖红文喊申请人罗新辉在天心区关蓉家具广场前坪搭建拱门、气球和广告桁架等,近三年所拖欠申请人罗新辉工资共计5500元整,因多年讨要无果,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新辉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肖红文于2015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罗新辉出具的《欠条》作为本案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肖红文给付申请人罗新辉工资5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新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红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付申请人罗新辉的工资5500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肖红文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