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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广生与田建国、田金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生,田建国,田金俊,田金禄,马峻松,田秋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045号原告:赵广生,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国,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田金俊,男,1955年9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田金禄,男,195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马峻松,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田秋花,女,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赵广生与被告田建国、田金俊、田金禄、马峻松、田秋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广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建国、田金俊、田金禄、马峻松、田秋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广生自愿撤回对被告田建国、田金俊、田金禄、马峻松、田秋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生撤回对被告田建国、田金俊、田金禄、马峻松、田秋花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广生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