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庞晓振与陈绍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晓振,陈绍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747号原告:庞晓振,又名庞振,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住新安县。被告:陈绍辉,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晓振与被告陈绍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晓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晓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晓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原告庞晓振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