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明亮与文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亮,文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591号原告明亮,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文宝,男,1967年0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工作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塔奔诺义德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亮诉被告文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秀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