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820号申请人: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茅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会,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申请人: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8号101、201。法定代表人:菲利普高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27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4278.6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民生银行沈阳北顺城支行、账号为69×××16的银行存款244278.6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朗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27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