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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江伟与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伟,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552号原告:杜江伟,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和顺县。被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董事长。原告杜江伟与被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杜江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江伟负担。审判员  张芝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