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锦康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锦康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康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苏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锦康顺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8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锦康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本案服务合同履行地在其所在地处,且本案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另,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仅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故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本市越秀区xxxx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