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万小和与季立义、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和,季立义,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小和,男,1964年3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吴琪,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立义,男,1974年8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沙井头路18号1幢(1)。法定代表人季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万小和与被执行人季立义、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季立义所有**村*组*幢房产已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置,无剩余价值。除此外,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季立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目前正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