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与牟江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兰,牟江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588号原告:张风兰,女,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玲,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托克逊县。被告:牟江东,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风兰诉被告牟江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风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2元,减半收取4256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