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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耀垣与邓翠平、周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垣,邓翠平,周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751号原告:黄耀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翠平,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周坚平,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耀垣与被告周坚平、邓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耀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坚平、邓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耀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坚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9月8日起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为12870元。被告周坚平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被告邓翠平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周坚平,2009年9月8日,被告周坚平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无钱拒绝。至2017年4月25日,原告借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2870元。经查证,被告邓翠平是被告周坚平的配偶,对夫妻存在期间债务,依法应对原告负有连带清偿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被告周坚平、邓翠平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8日,被告周坚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黄耀垣人民币叁万元正,为期一年,立此为据。被告周坚平与被告邓翠平于1995年3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耀垣主张向被告周坚平出借款项3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佐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已届满,被告周坚平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故其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予原告。关于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1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被告的邓翠平的责任问题,本案债务产生于被告周坚平与被告邓翠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翠平应对被告周坚平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周坚平、邓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坚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耀垣;二、被告邓翠平对被告周坚平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耀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坚平、邓翠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435.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