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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2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