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2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