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敦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敦福,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企业主,户籍地玉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敦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敦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20时30时分许,被告人黄敦福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大麦屿街道红宝石酒店对面的蓝天排挡往尤蒙岙方向行驶,途经兴中路兴中桥旁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绿化带后车子失控碰撞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被害人涂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涂某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敦福,尔后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告人黄敦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敦福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敦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涂某陈述、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六查一联系、道路交通事故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敦福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敦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