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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忠琴与张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80号原告:陈忠琴,女,1970年12月7日生,布依族,险峰厂退休职工,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罗度洪,男,1964年12月26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被告:张贵凯,男,1966年1月23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石磊,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琴诉被告张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琴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忠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六千六百六十元,由原告陈忠琴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