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侯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侯雁,王新刚,青岛美跃林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侯雁,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新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美跃林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89号2D35。法定代表人侯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侯雁、王新刚、青岛美跃林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1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