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然、谢岳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然,谢岳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474号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新建二巷二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世泽,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系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然,女,汉族,1989年11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谢岳江,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然、谢岳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然、谢岳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