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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唐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卡尼顿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唐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卡尼顿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唐彩家纺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卡尼顿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5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所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