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85号原告:刘某1,生于1973月12月6日,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刘某2,现年约55岁,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丁某,现年约35岁,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