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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85号原告:刘某1,生于1973月12月6日,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刘某2,现年约55岁,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丁某,现年约35岁,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