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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沈纪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沈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泰街*号**号。负责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磊,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沈纪章,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关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主债务人宁波瑞鸿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沈纪章和包凤娣、沈信源和祝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甬仲金字第222号调解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2执320号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裁定对抵押人沈纪章提供抵押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中城家苑7号楼502室房地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拍卖。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编号为甬豪法鉴估(2016)字第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拍品市场价98.8万元。经过二次网拍,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徐冬斌(公民身份证号)以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拍卖款项缴纳至本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甬豪法鉴估(2016)字第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项下被执行人沈纪章名下位于慈溪市崇寿镇中城家苑7号楼502室房地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14字第××号,慈国用(2014)第2010714号,其中包含D-4车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买受人徐冬斌(公民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其中被执行人沈纪章应负担的交易税费由本院从拍卖款中代扣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