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青、朱校帆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青,朱校帆,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青,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校帆,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负责人:徐建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润东,瓜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珈妮,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青因与被申请人朱校帆、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岔路村委会)、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瓜沥镇政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0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青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查明朱校帆系受谁的委托办理戴国军遗体火化事宜,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朱校帆的行为属严重侵权,二审未予认定,损害了戴国军亲属李青的合法权益。综上,李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瓜沥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戴国军的殡葬免费审核表由其家属填写,瓜沥镇政府根据萧山区民政部门对低保户的殡葬免费政策,经审核戴国军系低保户,符合相应殡葬减免条件,故在审核表上盖印,证明其有权享受减免事实,并非对其人格权侵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青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青主张朱校帆系盗用其名字,擅自处理戴国军的遗体。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朱校帆系到瓜沥镇三岔路村李青家中接到戴国军遗体,并且收到死者所在村委会出具给杭州市萧山区殡仪馆的死亡证明。而瓜沥镇政府根据萧山区民政部门对低保户的殡葬免费政策,经审核戴国军系低保户,符合相应减免条件,故在审核表上盖印,证明其有权享受减免政策。因此,朱校帆有理由相信系受戴国军的家属委托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并在萧山殡仪馆火化登记表上以李青的名义签字。李青提出朱校帆系擅自处理戴国军遗体火化事宜,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难以采信。综上,李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审 判 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