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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绪彬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绪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任绪斌,詹映,程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19号。被执行人兴文县绪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兴文县大坝苗族乡柏坳林村十组。法定代表人任绪斌,负责人。被执行人任绪斌,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詹映,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程自强,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川1528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