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章与王二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章,王二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805号原告:李文章,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二香,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000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第4层。负责人:宋传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章与被告王二香、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文章负担。审 判 长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